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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立法并非万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1:31 大河网-大河报

  新的《邮政法(草案)》已悄然出炉。由于新版本增加了对外资快递企业的限制,为此遭到民营和外资快递企业的反对。针对此一消息,杨涛先生在10月14日《大河报》撰文提出,由于《邮政法(草案)》由邮政主管部门主导起草,所以这部法案主要是站在邮政部门的立场进行的立法。“在‘部门立法’还大量存在的目前,一个有效的除弊方法是,在部门起草的法案中引入博弈机制。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起草法案时,人大也委托其他部门和民间人士起草法案,然后,由人大常委会将不同草案一起公之于众,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让此草案

与彼草案之间进行竞争,让公众和人大代表择优汰劣,最终形成一个综合了各方意见的草案后提交人代会进行表决”。

  杨涛先生此议固然是出于防范主管部门利用委托立法之便谋取部门利益的良好初衷,但是人大同时“委托其他部门和民间人士起草法案”并让其一同竞争,却明显属于不具可操作性的立法方法。

  委托行政部门立法所以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是因为这种起草法案方式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首先,由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法案具有专业性特点。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更为熟悉相关领域内务,更为知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所以其所起草的法案相对于其他部门或民间人士更具专业性。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其他部门或民间人士起草一部专门法案,显然难以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程度。

  如果按照杨涛先生的思路,为保证立法公正就应该委托其他部门或民间起草法案,那就不单是一部《邮政法》,所有领域法案的起草就都应当委托给“其他部门”或民间人士。这样一来即便法律的公正性能够得到更大的保证,法律草案的专业性却可能受到损伤,会造成现有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拖延法案起草与表决及实施的时间,而且在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上也可能要打折扣。

  其实,即便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只要立法机关对其提交的草案认真审议,表决之前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界尤其是利益相对方的意见,让利益各方获得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的机会并进行博弈,对各方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吸纳,就同样可以达到防范委托立法被主管部门利用的目的。□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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