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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推荐:地方政府违法用地七大“病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9:56 南方报业网

  

  

  近年来,土地违法现像屡禁不止,无论过去还是当前,土地违法都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涉及地方政府。笔者认为,形成这一顽疾主要有以下七大“病因”。

  一是地方政府过多地直接插手、参与经济事务,热衷于招商引资。此类事项,不仅政府参与,地方党委也参与。许多地方都是党政领导挂帅,到处去招商引资,之后,紧跟着就是想方设法为其搞地。

  二是土地管理体制问题。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实行的是各级政府按行政辖区分级管理的体制,执法监察也是如此。虽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实行了垂直管理,由于仅是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解决不了与中央精神不一致的问题。

  三是对地方党政领导缺乏有效的问责制。没有党政领导对本地所发生违法用地必须承担责任的问责制,致使违法的党政领导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四是法院不作为问题突出。从执法实践看,拆除建筑物使违法者付出代价,是最有威慑力的处罚之一。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法院不作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不仅如此,还要向国土资源部门收取高额执行费,常常是收了费也不执行,最后不了了之。

  五是法律对规划调整存在漏洞。现行土地法律对于规划调整(是否可以调整及由哪级政府审批)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当前,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当混乱,问题十分突出,已成为各地规避法律的普遍手段,也是造成基本农田数量减少、质量大幅下降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为了迎合开发商的用地需求,动辄调整规划,质量上好的基本农田调整成建设用地,取而代之的是一些质量不高的差地,从表面上看,大都“合法合规”且数量没有减少,反映出法律在规划调整方面的重大漏洞。

  六是片面强调依法行政,为土地执法设置了重重障碍,按照现行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却无权直接采取禁止违法开发,拆除违建等措施,而要经过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还有告知、听证)等一系列复杂程序,当事人不服,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复杂程序,直到最后也没有拆除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到了这个时候,违法占地已经由小变大甚至建成投产,实际上已难以拆除。

  七是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不真心作为,一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动机,对发现的土地违法故意不去及时制止处罚,此种情况,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奈何不了,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也不承担责任,最终使违法占地得以持续,大量调研表明,相当多的违法占地都是上述这种情况。

  (来源:10月16日新华网作者:赵建光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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