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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寿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0:15 贵州都市报

  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设置“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并通过对条款的“灵活运用”,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法宝终于无效了,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
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10月15日新浪网)。

  “最终解释权”在以前往往是商家进行促销的法宝:一方面,商家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使用各种“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词语对商品进行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另一方面,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设置“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并通过对条款的“灵活运用”,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最终解释权”成为商家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与坑害消费者的陷阱。

  其实,商家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并不符合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以往商家之所以利用“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来忽悠消费者,那是因为法律对于“最终解释权”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于法无据,导致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泛滥成灾。

  此次国家五部门通过的《办法》,从部委规章的层面明确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说“不”,这就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商家“最终解释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就意味着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可以主动查处商家设置“最终解释权”。而且该办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查处的具体处罚办法:零售商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今后,当消费者发现商家仍然在使用“最终解释权”来忽悠消费者时,不仅可以求助于消协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可以直接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让商家为其违法行为埋上一笔沉重的单。作者:杨涛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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