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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具有篮球特长”怎么成了医生的招聘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2:00 光明网
慕毅飞

  江苏丹阳市部分市区医院在系统内面向乡镇医务人员实行了一次公开招考,结果,什么样的招考条件都有。诸如“曾有过××医院进修普外科经历”、“要求××年底前参加工作”、“参加过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等等。最荒唐的一条是:“男,25周岁以下,临床医学本科学历,工作一年以上,身高在185cm以上,具有篮球特长……”(10月11日《现代快报》)

  要问这“具有篮球特长”,怎么成了医生的招聘条件?先看看这样的招聘条件产生了什么样的报考结果:在16个只招一人的岗位中,有12个岗位仅有一人报名,占了3/4。该市卫生部门的人事干部坦承:“不能排除‘因人设岗’的可能性”。既在名义上搞了“公开招考”,又能在实际上筛除“内定”人选之外的报考者,对有些假公济私的人来说,如此两全其美的好事,不搞才怪!

  要问这“具有篮球特长”,怎么成了医生的招聘条件?还可看看这样的招聘条件是怎么出笼的。“公开招考”由丹阳市

卫生部门组织,招考条件却由各家医院自定,想怎么定就怎么定。既然没有门槛,自然什么条件都行。有了“内定”人选再定条件,这条件难免异类。你具备,别人也具备的,那不叫“条件”;你具备,别人不具备的,那才叫“条件”。“具有篮球特长”,就堂而皇之地成了“公开招考”的条件。

  要问这“具有篮球特长”,怎么成了医生的招聘条件?还须看看整个“公开招考”的法规环境。如果说“具有篮球特长”不合理,那么,“男,25周岁以下,临床医学本科学历,工作一年以上,身高在185cm以上”,哪一项能算合理?——什么医生非得男的?26岁凭什么不行?没有本科文凭而有本科学力的为什么不行?“工作一年”怎么能成为招考的资本?身高184cm与身高185cm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异?这一切,虽像“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荒唐,却是“公开招考”普遍遭遇的黑色

幽默

  行,还是不行,似乎全无法规依据。既没有确定条件的实质性依据,也没有认定条件的程序性依据。可以随心所欲,难免怪象百出。其实,《劳动法》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种“平等”至少体现在“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即便是明文禁止了的性别歧视,在形形色色的招聘中,依然随处可见。此外,诸如文凭歧视、年龄歧视、工龄歧视、身高歧视、籍贯歧视、健康歧视……则连名义上禁止的法规也没有,自然就更加肆无忌惮。“具有篮球特长”成了招考医生的条件,凸显的是平等就业亟需法规支撑的严峻现实。

  号称“公开”、“公平”的招考,不仅没有实质的“公平”可言,甚至连程序的“公平”也没有。谁审批都行,不审批也行。最后,依据“内定”人选的特点,连“具有篮球特长”都成了招考医生的条件,所有类似的“公开”招考,其实就不再有任何的“公平”可言。“公开招考”所需要的程序公平,也是法规支撑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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