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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为按肇事逃逸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2:01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员继英

  本报16日讯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在哈市举行,会期5天。

  今天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草案)》、《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关于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其中,提交审议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该《条例(草案)》共九章一百四十七条。

  两成小型汽车号牌可有偿选用

  机动车号牌发放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部分群众对所谓的“吉祥号牌”有特别需求,过去交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往往将公共资源个人利益化。《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对不超过20%的小型汽车号牌实行拍卖或标价等方式有偿选用,并将所得款项缴入同级国库。此举有利于增强机动车号牌发放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通过登记管理,控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能有效地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他人安全。

  公民对交通信号调整有知情权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调整提出建议。”

  行人和弱势群体受保护

  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遇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时,车辆应当避让。车辆行驶中遇有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停车让行。车辆遇有在道路上进行清扫、养护及其他作业人员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避让。”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只准许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客车通行。”

  

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申诉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正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另行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行为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冒名顶替嫌疑,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后又返回;在送伤者到

医院后或者接受调查期间逃匿;因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者出示伪造证件致使交通事故无法查清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

  (生活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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