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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没有“规矩”,哪成“方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2:26 四川新闻网

  本网特约评论员 王国庆

  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

  “农民工”这一改革开放形成的对进城务工谋生的农民群体的广义性称谓,是当今
典型的带有地位歧视性的称谓。而今刑法专家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又提出了对“农民工”犯罪“量刑宽容”之说。笔者认为这是从“政治”上对“农民工”的歧视。

  因为“农民工”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与中国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而今天黄教授却要将他们列为另类,这不是从“政治”上歧视又是什么呢?

  其次“农民工犯罪,量刑该不该从宽?”这个问题属于法律的范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不容置疑的。难道说只因为是“农民工”就可以不要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这样不让他们更有了不学法,不守法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吗?其后果是只能让他们在法律面前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中国的“农民工”及弱势群体这么多,如果对他们的“初犯”都加以宽容,试想,每个人“初犯”一次,我们的社会还会安宁?我们的生命财产还有保障?呜呼!

  同时这也是一个权威性的问题,作为国家的《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对触犯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追究,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一方面可将犯罪分子改造过来,另一方面对社会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判处一定的刑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根据《刑法》的性质、任务,对任何触犯刑法的人都一视同仁,没有规矩哪成方圆。笔者认为,对“农民工”的犯罪应依照法律给予相应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起到警戒作用,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农民工”的一次法制教育机会。对“农民工”的犯罪,我们只能从根源找原因,找出原因,然而对症下药,切切实实解决根源问题,才是正道,才能治“本”又治“标”。

  因为他们

  第一,受环境的影响——首先我们应当正确地认识中国农民的特质问题,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受教育少,难求生计温饱。农村长期难以解决的“脏、乱、差”的生活环境,使他们在精神生活方面受到一定不良影响,容易滋生犯罪,或者容易使他们对社会抱以敌意态度。中国农民普遍贫困,他们给城市做出了许多贡献,却很难平等地享受城市待遇。公平、公正、民主、自由,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然而他们却很难全面享受。致使他们为了生计铤而走险,直至犯罪。

  第二,受教育机会少——中国农民受教育少是不争的事实,一是生活环境窘迫所表现出来的无可奈何,更多的是小农意识中的遗传,使他们所受教育少;二是在教育产业化的政策下,众多农民的孩子上高中、上大学更是难于上青天。为了子女升学,他们想尽了各种办法,甚至远离乡土、打工、卖血。一个人上学甚至要牺牲一家人来成全。年龄大的“农民工”所受的教育就更少了。由于我国农民受教育的程度比较低,所以犯罪的相对来说就多,而且所犯之罪,大多是严重缺乏法律常识所致。

  第三,居住环境差——农村长期难以解决的“脏、乱、差”问题。生活水平差、加之受教育的程度差,城市的“农民工”始终处于无序的流动状态,工作不稳定,待遇不确定,生活不安定,属于城市绝对的弱势群体,最廉价的劳动力,在城市他们住工地、工棚或简易棚子,吃的是最差的,子女上学难。最难的还是找不到工作,甚至受欺骗,所以容易滋长“农民工”的犯罪。

  笔者在司法单位工作多年,现在犯罪服刑人员中犯罪的比例倾斜是农民、青少年,而且是文化程度偏低、无正当职业、无正当经济来源的人群。

  对于如何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党的六中全会作为主议题,从体制上、机制上来保障社会公平,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扩大就业,并在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险等几个重点领域进行重大改革举措,以利低收入者和贫困群体分享更多改革和发展成果。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法教育进行到了四五阶段,如果还是要靠以宽容“农民工”犯罪来达到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那是我国法律体制的悲哀和教育制度的失败。

  黄京平教授是一位法学研究专家,认为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难道不懂法律是不可以随意更改吗?对弱势群体的犯罪量刑上实行宽容,笔者认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对犯罪的宽容更是对人们生命财产的不负责任。笔者虽然不是做什么理论研究的,但深知法律就是法律,来不得半点人情,更不容许想当然地处理。

  法不容情的权威是不可撼动的,不管是什么人,什么原因造成的犯罪都不能亵渎法律的威严。与其在“农民工”犯罪量刑时宽容,不如在普及法律教育上多下功夫;在预防犯罪上多做一些宣传教育;在生活条件上多为他们做上一些改善;在教育政策上多给他们一些倾斜;在社会保障地位上多为他们设想一些。只有这样才是真正从政治地位上、从经济上、从教育上、从生活上给予“农民工”关怀,给予“农民工”地位,给予“农民工”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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