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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劳动法》何时“走进”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4:11 浙江在线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陪审团10月13日裁定,世界最大零售商沃尔玛公司在经营中违反了该州劳工法,沃尔玛为此必须支付至少7800万美元的罚款。去年美国加州一法庭也作出过类似判决,裁定沃尔玛必须为侵占员工休息时间赔偿1.72亿美元。此案目前仍在上诉过程中。(10月15日《重庆晚报》)

  在国内看到这样的新闻,很自然地要想到我国违反《劳动法》的案件。按照《劳动
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事实却是,像农民工这样的进城务工人员别说同享一样的福利待遇,就是签合同都少见得很。至于说同工不同酬,或加班加点为老板做贡献,就更司空见惯了。

  说起来我们有《劳动法》,甚至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但是《劳动法》中对拖欠工资的行为“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似乎从来就没有执行过,也没有哪个职能部门帮助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明明是违法行为,但往往就是无人为劳动者“做主”———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得不到保障。而且,违法主体不只是企业,某些部门机关单位用工也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恐怕这就是中国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吧。

  中国《劳动法》何时“走进”法庭?这是公众的期盼,更是法制进步的迫切需求。


作者: 遐迩(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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