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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竞争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14:11 浙江在线

  新的《邮政法(草案)》已经悄然出炉。由于新版本增加了对外资快递企业的限制,为此遭到民营和外资快递企业的反对,他们就此向代表行业利益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递交了一份6700余字的修改意见。针对此一消息,杨涛在10月14日《北京青年报》撰文提出,由于《邮政法》草案由邮政主管部门主导起草,所以这部法案主要是站在邮政部门的立场进行的立法。“在‘部门立法’还大量存在的目前,一个有效的除弊方法是,在部门起草的法案中引入博弈机制。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起草法案时,人大也委托其他部门和民间人士起草法案
,然后,由人大常委会将不同草案一起公之于众,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让此草案与彼草案之间进行竞争,此草案的条款与彼草案的条款之间进行竞争,让公众和人大代表择优汰劣,最终形成一个综合了各方意见的草案后提交人代会进行表决”。

  委托行政部门立法所以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是因为这种起草法案方式具有一些明显的优点。首先,由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法案具有专业性特点。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更为熟悉相关领域内务,更为知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所以其所起草的法案相对于其他部门或民间人士更具专业性。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其他部门或民间人士起草一部专门法案,显然难以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程度。就拿《邮政法》的立法来说,很难想象还会有其他部门或民间人士能够拿出比邮政主管部门更为专业的草案出来。其次,主管部门对所管理领域事务的熟悉程度,决定了由其起草法案更能提高立法效率,而由其他部门或民间人士来起草,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深入了解情况,而这无疑迟滞草案的出台效率与法律的表决日期。另外,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主要还是要由主管部门去具体执行,由于其他部门与民间人士缺乏实际管理经验,因而有些规定即便理论上合理却也可能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可能使得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遭遇现实困境。而行业主管部门起草的法案由于已经将可操作性考虑进去,因而更利于法律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如果按照杨涛的思路,为保证立法公正就应该委托其他部门或民间起草法案,那就不单是一部《邮政法》,所有领域法案的起草就都应当委托给“其他部门”或民间人士。这样一来即便法律的公正性能够得到更大的保证,法律草案的专业性却可能受到损伤,会造成现有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拖延法案起草与表决及实施的时间,而且在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上也可能要打折扣。

  其实,即便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起草法律草案,只要立法机关对其提交的草案认真审议,表决之前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界尤其是利益相对方的意见,让利益各方获得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的机会并进行博弈,对各方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吸纳,就同样可以达到防范委托立法被主管部门利用的目的。

  建议委托其他部门或民间人士起草法案,是希望能够通过这种办法对部门立法行为进行制约,然而立法机关的审议本身就是对于起草法律草案行为的制约。另外,立法与行政是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制约关系。其中立法机关委托行政部门起草法案,就是彼此之间相互协调的反映与需要,因为立法与行政之间一定程度上的协调可以提高立法效率与法律的可操作性。当然,就我国当前现状来说,立法与行政之间主要还是制约不足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彼此之间就应当排斥协调,恰当的关系应该是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立法机关对于行政权力的制约。所以,防范部门立法谋取私利是必要的,但是并不一定要通过所谓的竞争性起草法案的办法而不可。

  延伸阅读:新《邮政法》为何“难产”?

  事实上,在我国由“部门立法”导致的法律“难产”已经多有先例,比如社会呼唤已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也屡遇部门利益羁绊,迟迟无法提交相关机关审议。其他亟需建立的法律制度,如燃油税改革、卡拉OK版权费等,在论证决策过程中都曾遇到部门利益问题,而影响法律法规的及时出台。从这个意义上讲,“部门立法”模式是造成法律“难产”的根本原因所在。

  笔者认为,新《邮政法》草案虽然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修订已经很长时间,但仍有必要改变“部门立法”模式,将法律的修改交由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或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来完成,如此可以很好地平衡各方利益,有效避免部门保护,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作者: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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