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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还要“乱收”到何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2:00 现代快报

  【热点纵论】

  因认为路政局在1999年10月31日后继续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身为律师的宋成军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路政局退还对其征收的养路费3080元。目前北京市宣武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新京报》10月17日)

  宋律师状告路政局的理由是: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而北京市路政局无视法律规定,始终在征收养路费。实际上,不仅北京市,全国其他地方的情形也大多如此,养路费并没有因为《公路法》的修改而停止征收,其征收依据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管理条例》是1987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按照法理,当《公路法》的相关内容已经修改之时,作为下位法的《公路管理条例》也应修改或废除。然而,直至《公路法》修改已达7年之久的今天,各地的公路养路费依然照收不误,相关法律条文变成了一张废纸,怎不令人惊诧!

  按道理讲,哪辆车占用公路的时间长、在公路上行驶的里程长,就应该多交费,交多少费应该按照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有人建议按照车辆消耗燃油的多少,将养路费分摊到油价中,也不失为一个办法)。而现在各地征收养路费都是一刀切。试想,当某位车主因出国几个月甚至一年不用车,凭什么还要求他按月交纳养路费?

  修改后的《公路法》将养路“费”改为“税”,正是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征收方式。可7年过去了,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并没得到落实。说得轻一点,这是一种懒政;说得重一点,这里面恐怕还有部门利益在作怪,收来的“费”是部门的,征来的“税”是国家的,有关部门的利益会否因为“费改税”而大受影响?真不知道与法律相抵触的养路费,还要征收到何时!

  (晏扬 上海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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