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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叫板公路养路费案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2:06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金飞)10月1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告章祥兵诉被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不服交通养路费征收一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章祥兵系常州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其诉称:他于2005年12月购买了一辆赛拉图轿车,被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向其征收了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的公路养路费1560元。

原告认为,依据1999年10月31日修改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规定,并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即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辆所有人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现被告征收公路养路费是违反《公路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保证公路养护,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我们征收养路费是合理合法的。”法庭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认为原告对法律的理解不应断章取义、错误理解。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后的完整表述是:“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路法》明确:国家将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二是《公路法》同时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原告公路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征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正确,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购买和使用车辆,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燃油税的前提下,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是其应尽的义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章祥兵所有的车辆养路费1560元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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