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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致人死亡 家长赔钱四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5:17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小强(化名)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小强系未满十六周岁时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但在诉讼中,其亲属为获对方谅解自愿赔偿受害人小刚(化名)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

  6月14日下午,小强放学步行回家,途中与小刚相遇,两人同行聊天时发生口角,随后扭打在一起。小强用拳朝小刚后背击打,小刚受击后趴倒在地,小强见状又用脚朝小刚后

背踹了一脚。小刚被打后即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小刚系在胸腺淋巴体质的基础上遭受胸背部外力打击后出现心跳骤停而死亡,外力所起的作用属造成死亡的次要因素,胸腺淋巴体质是死亡的主要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作为一名具备一定知识和生活经验的年满十四周岁的初中学生,应当能够预见用拳脚打击他人胸背部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其侵害行为成为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并最终造成具有胸腺淋巴体质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但小强系不满十六周岁时过失致人死亡,应不负刑事责任。(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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