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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笼头”更应牵“鼻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00 长沙晚报

  10月16日,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自即日起,商铺一开门就挂出“清仓甩卖”牌子的行为有可能会招来主管单位最高三万元的罚单。

  近年来,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真可谓绞尽脑汁、煞费苦心,在买一送一、打折销售等一系列促销手段失效后,纷纷打出更加抢眼和诱人的促销口号,如“清仓大甩卖”、“

出血大处理”、“跳楼价大甩卖”等,而实际上却在坑骗消费者。

  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屡屡受骗上当,尽管叫苦不迭但却难以伸冤。对此,国家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不仅要求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同时还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没有规定的,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清仓大甩卖”、“出血大处理”、“跳楼价大甩卖”等是该戴个“笼头”了。应当看到,在监管乏力甚至监管无据的条件下,商家大玩“清仓大甩卖”阴谋诡计,既损害了商业诚信,更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在笔者看来,如今给商家“清仓甩卖”戴个笼头固然很好,但是要使它不致成为一句空话,仍待监管部门勤于问市、严格执法。否则,即使是给商家“清仓甩卖”戴了“笼头”,如果不牵“鼻子”,其“笼头”戴也是白戴!说到底,加强监管这才是最为重要的。

作者:玉满口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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