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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助力公用事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22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杨昀赟

  昨日《法制日报》三版头条探讨了运输企业“高额退票费”的话题,从某种角度来看,此类问题的核心是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如何发展,就在前不久,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

士指出“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应是国有的,甚至是国有独资的”,市政公用事业产权改革不能“包治百病”。虽然不少人认为这样的观点有些矫枉过正,但是不容否认的是,目前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也面临不少困难,最近《法制日报》就曾经以跟踪报道的形式关注山东济南因公用事业之间的三角债而导致的涉及百万人的断水停电事件,同时,类似于“医院欠费被停水电,病人手术延误致死”的新闻也不断见诸于报端。

  不论是为了解决公用事业企业有关垄断的问题(比如高额退票费),还是应对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企业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教训(比如山东济南的断水停电事件),都应该在进一步改革的过程中加以解决。

  从理论上来讲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政府依据效率原则促使公共服务实现社会化低成本和高效率的供给,也就是说,公用事业加入市场化的成份是为了消除没有竞争下的高昂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但是,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公共基础设施行业多有“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特征,当过多社会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时,不排除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做出不利于社会整体的选择,毕竟,公用事业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济主体,这已经为众多的新闻所证明。然而,这并不能作为完全退回改革前的状态,还是那句话,改革中的问题要用改革的手段来解决,对于公用事业来讲,就是政府在改革的过程中始终做好监管工作。

  首先,政府要实现“行业主管”机构向“行业监管”机构的角色转换。公共基础设施行业市场化首先要求政府职能的重塑。我国基础设施行业一直沿循着“资产政府拥有,领导政府任命,价格政府制定,经营政府控制、盈亏政府统负”传统模式,行业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和市场结构带有强烈的政府主导倾向。因此,市场化首先要求政府本身进行功能的重塑,唯有如此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如有关专家所言克服“高额退票费”等问题。

  其次,要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的某些政策和法规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中最主要的是它们多为程序性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法规。但公用事业最为核心的问题绝非仅仅限于程序问题和市场准入问题,更多的实质性问题是市场进入发生后的行为或过程控制。这是因为通过特许经营权竞争性进入产生的优化结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例如,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的经营期限一般很长,投标者通常仅仅承诺的是起始阶段的价格,这时候他似乎是被动的。但一些有实力的厂商可以在投标时以其财务实力做后盾刻意压低起始价格并先中标再说,等到进入市场和起始阶段过后再与监管部门讨价还价或实行垄断,那时他就变成主动的了。

  同时,更要对公用事业企业加强各方面的监管力度。有可能忽视社会效益是市场化的一个消极作用,在构思价格管制模式时,就应该设计不止一种的方案,迫使有关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更加负责任地实现社会效益。

  总之,公用事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改革的必然性与必要性,面对改革中出现的众多问题,在没有达到一个完全成熟的制度设计时,从各方面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应是值得期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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