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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耗子”首被刑事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3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日前,建邺区法院第一法庭上,刑庭审判长依据我国刑法第111条规定,对盗窃路灯电缆线的武氏兄弟及另一同类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4名被告人被法院均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市政部门昨日表示,这是南京首次对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为处以刑事处罚。

  据市路灯管理处统计,2006年初至今已被盗电缆60余公里,直接经济损失410余万元

。以往,对此类案犯都是按盗窃罪处理,量刑幅度偏轻、处罚力度偏弱。而盗窃罪必须达到至少5000元以上才能立案,立案处理的情况很少。

  根据目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均依照刑法第111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黄韬)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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