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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目击:“传销老鼠”大迁移(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8:38 新华网

  公安工商:宣传相关条款 明确旅社责任

  12日下午4点半左右,南站派出所与南站工商所联合召集了辖区内的51家旅社老板,召开了一个座谈会。

  记者在我国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中看到,在《条例》的第三

章“查处措施和程序”中,将“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等行为,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在座谈会上,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向各旅社的老板,宣读了《禁止传销条例》,并对旅社在经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再次强调:“《条例》中规定了:为这些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随后,南站派出所的负责人则向各老板说明了非法传销人员的特征,以及非法传销的危害性。“如果你们发现在旅社住宿的旅客,有从事非法传销的活动,要立即向我们派出所或工商所联系。一旦发现有知情不报者,将按照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希望大家为了柳州的社会稳定,尽可能地协助配合我们公安、工商,打好这场‘反传销的战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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