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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证券“非法吸存案”一审宣判 7名原高管获刑2—3年并处35万—50万元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09:3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贾肖明)备受关注的民安证券“非法吸存案”日前在广州作出一审判决。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认为,民安证券原董事长刘大力等7名被告是民安证券公司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情节轻重,刘大力等7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3年,缓刑3—4年,并处人民币35万—50万元不等的罚金。另据悉,目前民安证券已被国信证券正式收购,17家营业部也已翻牌为国信证券。

  8月11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民安证券刑事案。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民安证券公司以及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大力、洪流,原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欧阳鹏,原公司董事、董事长助理余汉辉,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聂建华、副总经理许黎明,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别小武7名原管理人员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称,根据证监会核准的《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民安证券不具有经营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但民安证券自成立后即开始从事大量的委托理财业务,并对相关理财户许诺7%—10.5%收益的高额回报。现初步查明,仅2004年9月30日后发生、有书面协议(含补充协议)、客户在承诺书、业务申请书等材料中签字约定或确认收取固定收益的,共590户,涉及金额共35081.27万元。其中机构法人户共11户,金额8672.93万元;个人户579户,金额26408.34万元。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刘大力等7名被告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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