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司法权威如何不受危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0:01 浙江在线

  10月14日《青年报》刊载了一则“另类”的执行案件:上海某法院判决了一起数额为三千多元的民事案件,债务人拒绝履行判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被执行人同意还款,而执行人员最终得到的却是装满蛇皮口袋和铁皮罐的三万多枚一角硬币。法院无法拒收这笔债款,但同时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藐视了司法权威”,于是作出了由被执行人承担聘请银行人员的清点费用并支付拖延交款滞纳金的“严肃处理”。

  在这里,普通人都会感受到被执行人对司法的怠慢与不敬。

  实际上,法院对此似乎也无计可施,所谓“严肃处理”其实也难以令其服膺———一来如若严格遵照法律逻辑并不应由其承担清点费用,二来交付滞纳金根本就是其分内的法律义务。

  如果论及藐视司法权威,其实也有比上述案件更严重的情形出现。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动手甚至动刀者有之,当庭辱骂法官甚至殴打法官者有之,当众撕毁法院裁判文书者有之,暴力抗法围攻法院执行人员者也有之。坊间曾流传一个经典的真实案例:某君在公共场合对他人掌掴,被诉至法院,法官判令被告承担五十元的赔偿,被告递上一张百元大钞,说钱不用找了,当庭又附加了原告一个耳光。可以说,很长时期以来,在全国许多地方,司法权威不断受到挑战。

  司法权威的建立无疑是一项宏大而系统的工程,需要诸多方面的因素齐头并举。譬如,权威的确立首先需要司法活动自身———包括审判过程和最终裁决结果———的公正无偏以及由此而获取的良好公信力。这本身便是个庞大的课题。另外一个不该被轻视的问题,就是危害司法权威的法律后果。我国的《刑法》里专门确立了妨害司法罪,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和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等认定为犯罪,但是最高刑期只有三年,这显然属于轻微的罪行。对于情节较轻的上述行为,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最高为拘留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只得是十五日以内。而在司法实践中,最终真正被定罪处罚的行为却是少之又少。另外,我们的立法对于文章开首提及的那种执行中发生的“另类”行为仍还缺乏有效对策。

  可见,从总体上讲,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还有些“心太软”。

  而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司法权威往往得到了至高无上的保障,藐视法庭罪在诸多国家都是一项典型的重罪,无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只会收获大大的苦果,不会受到半点的纵容。比如,早在五六十年代的美国,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司法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了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抵制,白人学校仍然将黑人学生挡在了门外。而在联邦法院的要求下,总统派出了联邦军队。荷枪实弹的军人们进入小石城,赶走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昂首进入了校园。(张进德)


作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