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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以清明治理化解爆发性情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0:01 南方报业网

  《瞭望》新闻周刊刊文称,一些地区的社会矛盾事件中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苗头,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为以前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各地党政官员及学者普遍认为,这一趋势值得高度重视。

  确实,对于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目标来说,个人与政府各机构之间直接的利益纠纷

,并不可怕,因为,既然个人有明确的利益诉求,那么,只要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冲突总是可以找到解决的途径。但是,假如促使民众与政府冲突的不是直接的利益,而是情绪,卷入群体性事件者大多数是无直接利害关系者,那问题就十分棘手。因为,政府不能确定究竟谁将是冲突的当事者,这些“群众”,通常是失地农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外来人口,但有时也会是知识分子、外企白领、中小老板、个体户。

  然则,促使本来素不相识的“群众”聚集起来的力量,就是那种长期积聚的焦虑、愤怒、不满的情绪,而此种情绪当然并不是无来由的。其根源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宏观的根源就是剧烈变动时代人们弥漫于社会各个层面的普遍的焦虑、不安、敏感心态。这一变动始于二十多年前,而新旧体制却仍然纠缠在一起,如此漫长而看不到尽头的剧烈变动期,让整个社会普遍缺乏确定性,把不安全感植入每个人的心灵。

  更何况,还有一些群体,在变动过程中,其利益遭到直接损害,比如在征地中没有得到充分补偿的农民、被城管驱赶的城市小摊贩、丧失了福利的国企下岗工人。

  更大的问题是,在自己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这些民众却很难从政府那里找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因为,利益侵害者和裁断者往往是同一主体。在本地寻求行政救济没有任何效果,而司法体系也高度地方化,上访解决问题的效果同样十分有限。制度化救济渠道失灵,这些民众必然陷入绝望、不满与愤怒情绪中。长期积累,这种情绪就会扩散、发酵,并在寻找宣泄的出口。一旦碰到与自己的经历相类似的事情,这种情绪就会爆发出来,处于同一社会地位的民众也会对其产生高度同情。在这种情绪的干柴上,偶然的个体事件极容易引燃出群体性事件。

  应当说,民众对于其他群体,尤其是对于政府管理活动的情绪化反应,与我们这个社会的信仰与道德真空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若人们的生活缺少了信仰与道德的维度,仅剩下对物质利益的狂热追求,此时,每个人都会以自己作为世界的绝对中心,以一种敌对的心态看待别人、看待社会、看待政府。

  因此,要消除社会某些群体中特殊严重的不满、愤怒情绪,中国社会的精神重建是十分重要的。但政府在这方面很难有所作为,这是社会的事情。相反,政府所能着力者,依然是制度变革。此种制度变革涉及多个层面。

  就宏观层面来说,决策层需要考虑,能否加快体制改革步伐,尽快完成转轨,尤其是推进政府、司法等方面的改革,使新体制的基本架构尘埃落定,从而给人们提供一种确定性。一个社会长期处于转轨的中间状态,人们很难对他人、对政府形成稳定的预期,其行为模式很容易趋向于短期化;地方政府官员同样会采取机会主义策略,而不计算自己行为的长远后果。

  就中观层面来说,政府需要反思,涉及民众权利与利益的立法、决策过程,能否更加公开、透明,能否让民众参与,有效地表达其诉求?假如人们看到,政府定价基本上被垄断企业控制,自己的利益根本不被考虑在内,他们当然会气不顺。

  就微观层面来看,立法者、决策层需要思考,如何通过重构政府间关系、改革司法体系,为权利与利益遭受地方政府损害的个人和企业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政府每提供一次这样的救济,就可以让民众对政府多一份信任,政府也就多一份权威。而一旦政府的这种权威流失,民众就会以一种逆反心态看待政府的一举一动。

  无利害关系者卷入群体性事件,揭示了诸多治理失灵的病理。对治之策,自然十分繁难,但大方向却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迅速推动更深层次的政府体制与司法体制改革。清明的治理乃是防范民众情绪爆发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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