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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当小偷照片被公开"展示"之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0:34 云网

  国庆长假期间,太原市一家通讯广场将40张小偷的照片在其大门上张贴进行公示。此举一出,舆论哗然。通讯广场的管理部门和有关市民认为,此举提醒了顾客、震慑了小偷,最终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有关法律专家则认为,该商家的做法属于明显侵权行为。

  为提醒顾客商家将小偷照片公示

  国庆长假刚过没几天,太原几家媒体纷纷报道了该市一家通讯广场公示小偷照片的新闻。12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太原市大南门附近的这家公示小偷照片的海印通讯广场。在通讯广场的玻璃门上记者看到,两片印有40个人像的塑胶纸仍然被并排张贴,上方一张白纸上用黑体字写着“谨防以下小偷”字样。记者发现,张贴的40个人像中,有男有女,且大多面孔稚嫩。

  这家通讯广场的魏经理随后告诉记者,9月27日,负责分管该片社会治安的太原市柳巷派出所将周围一些商场的相关负责人召集起来开会,称最近有一批聋哑小孩在附近偷盗,并给各个商家发放了这些小偷的照片,提醒各商家保卫人员在国庆黄金周期间注意防范。为了提醒广大顾客和广场内的商户注意,这家通讯广场在国庆前就将印有小偷照片的“海报”贴在了大门上。

  太原市柳巷派出所的民警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分发的照片上的小偷都是他们以前抓获的惯犯,他们在国庆前发放照片是为了提醒商家保卫人员注意,并没有要求商家将这些照片张贴公示。

  商家:此举是为了维护顾客利益

  海印通讯广场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公示小偷照片主要是为了提醒广大顾客和自己的商户注意防范,此外还能给前来偷窃的小偷以震慑。

  据了解,海印通讯广场内共有手机销售、服务等商户80多家,平常进出的顾客在二、三千人,过节则更多。通讯广场的魏经理说,前往购买手机的顾客身上大多带有大量现金,而且很多顾客都是低收入人群。万一他们遭遇扒手,一方面会蒙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商场的信誉,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再加上过节人多拥挤,偷盗分子又多为小孩,顾客往往防范不周。而鉴于商场工作人员有限,不可能拿着小偷的照片一一去提醒顾客,所以将小偷照片张贴公示是比较好的提示办法。

  “作为商家,肯定要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财产等有一定的保障,要不然顾客们就不来了”, 魏经理说,“就算是顾客看了照片也认不出小偷,小偷们因为做贼心虚看到贴在门上的照片,自己也就不来了。”

  海印通讯广场的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他们也想到张贴小偷照片会引起争议,但既然是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小偷团伙,他们就可以将其照片明示,毕竟维护顾客的利益最为重要。

  部分太原市民对海印通讯广场的做法表示赞同。一位姓张的市民接受采访时说,国庆期间是偷窃事件的高发期,商场里的人特别多,稍有不慎就会被小偷钻了空子,他以前就有过这样的遭遇。商场现在的这种做法可以提醒顾客,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从而减少失窃事件的发生。

  专家:商家行为属于侵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除了赞同声,很多市民对海印通讯广场的做法表示质疑。太原市富通出租车公司的一位姓贺的师傅说,小偷也是人,怎么能随便把他们的照片贴出来呢?中北大学的一位青年教师则认为,商家的做法初衷是好的,但有两点欠考虑。一是那么小、那么多的照片,顾客不一定能够记住,就算见着小偷也认不出,这样商家的目的就不一定能达到;二是张贴的大多为未成年人的照片,这明显是违背有关法律规定的。

  山西省委党校法学部主任马民英说,商家的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合法行为。他说,有关法律对张贴人像的部门、方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这些人不是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已经判决的罪犯,其照片就不能被随意张贴。即便是经过判决,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未成年犯罪分子的照片也不能随意张贴,因为可能会影响其今后的发展。此外,按照民法有关规定,随意张贴他人照片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的任律师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商场这样做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小偷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其中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依照民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使用其肖像,擅自贴出这些小偷的照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对方的肖像权;同时,小偷小摸行为属于小偷的个人隐私,依法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他人不得予以干涉。而且一些小偷有可能已经不再偷东西了,商场这样做很可能会对当事人今后的个人生活、工作产生很恶劣的影响。

  有关专家认为,作为商家,管理卖场、维护自身经营场所秩序、保护顾客利益无可厚非,但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防范偷盗行为也应当从加强自身管理入手,根据自身权限,可以配合公安等部门采取合法措施。(晏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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