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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新政策惠及台湾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10:42 大河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电两岸农业合作论坛17日下午在博鳌闭幕。受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交通部等部门的委托,中共中央台办主任陈云林17日在闭幕式上宣布了一系列扩大和深化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政策措施。

  这些新政策措施涉及四大方面,具体包括: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方面。欢迎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台资农业企业和农民参与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大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来园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依照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创业园,上海郊区、江苏昆山和扬州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正式投入运行。

  二、关于鼓励和支持两岸农业合作与技术推广,扩大合作领域方面。优先安排台湾产兽药产品在大陆审批和注册,取得《兽药注册证书》后,可通过在大陆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大陆代理机构在大陆销售。对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进口,在原来允许输往福建的基础上,增加允许输往广东汕头。

  三、关于优化服务,便利两岸农产品贸易和大陆台资农业企业产品销售方面。为方便大陆台商引进农作物优质种子种苗,增强其在大陆拓展业务的竞争能力,大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缩短台商自岛内引进种子种苗及其栽培介质检疫许可的审批周期,自受理台商进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大陆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检验检疫便捷措施。对台湾农渔产品进口商提出的“网上支付”申请,海关部门将优先受理、审批并安排相关设备。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设立联络人和专线电话,提供台湾农渔产品进口通关涉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和答疑。

  四、关于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方面。为规范台湾水果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台湾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区分“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岛内的台湾品种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对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产地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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