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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介入房价成本公开是理性之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1:10 华夏时报

  8月15日,被要求履行法定责任的哈尔滨市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哈尔滨价格信息网上,公布了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成本首次被法院判决强制公开,王树春老人打了近3年的官司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迄今为止,这是第一个由法院判定相关部门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的案例。(《中国青年报》10月18日)关于是否应该公开房屋建设成本的问题已经争论很久,并导致了部分政府行为。不久前,广东省建设厅在对该省8名人大代表建议公开房价成本信息的答复中表示,公布房屋成本这一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对商品住

房成本价进行公开或者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一时间舆论哗然,引发社会热议。有些地方在房价持续上涨且舆论压力日增的情况下,开始试行公布房屋建设成本,甚至有的地方开始限制住房销售价格。

  是否应该公开房价成本是中国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引发争论属正常现象,但如何解决却是没有前例可以借鉴。社会争论仅仅停留在争论层面并非没有意义,但可能无法产生结果。因此,求助于法律进行解决既是个人理性的体现,也有助于社会理性的增长。法律固然不是万能的,可由法律回应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诉求却是必要的。即使法院判决之后的社会争论依然,法律仍然需要以现有的规则和理念资源呼应现实,个人和群体也可以并应该通过法律寻求问题解决的路径,把问题的争论固化为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行动。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哈尔滨的这个判例仅仅是针对经济适用房的,而经济适用房由于政府优惠措施的存在有其特殊性,它对商品房房价成本的公开并无绝对的指导意义。而且,王树春老人所经历的近3年的漫长过程,意味着个人承担的法律成本太高和精神压力太大。在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房价成本是一个带有公共性质的问题,应该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介入其中。社会秩序的存在,需要不断建立新的游戏规则来适应社会发展,而通过法律的途径逐步规范化是一种理性的社会路径,但这个过程的建立不应只是个人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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