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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应遵循六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2:4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于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决定》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较严重等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

  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创新公共服务体制

  《决定》提出,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

  深化医疗体制改革

  纠正片面创收倾向

  《决定》提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医疗救治能力。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收支管理,纠正片面创收倾向。加强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决定》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通过扩大就业、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等举措,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地区津贴补贴标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拓宽民意表达渠道

  建多形式沟通平台

  《决定》提出,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关切。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涉法涉诉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据新华社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详见今日《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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