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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车祸受伤按城镇标准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3:13 重庆晨报

  本报讯昨日,经过广征社会意见和25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市高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将于1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意见》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有两点:只要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生活来源正当,农村保姆、民工、擦鞋工等因车祸受伤,将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挂靠、承包、

租赁单位与挂靠人、承包人、租赁人承担连带责任,今后市民被这些车撞伤,可直接将“有钱”的单位告上法庭索赔。

  三情况可要求精神赔偿

  《意见》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对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酌情支持。不过,受害人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就不会得到或很难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国家还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规定,我市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会突破10万元。

  交警调解不能随意反悔

  交通事故发生后,法律允许双方“私了”,但私了不公,如车方利用受害方急需用钱压低赔偿价等情形,任何一方都可向法院起诉。而在交警、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不能随意反悔。

  《意见》还规定:没拿到驾照的学员出车祸由驾校担责等。

  据了解,11月1日起,各级法院还没有审结的一审、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将适用《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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