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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狗拉屎”遭邻居打伤 一老人“私闯民宅”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7:5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一名年近80岁的老大爷,因一件“狗拉屎”的小事,遭到邻居一名男子打伤。他本来是有理的,然而他一气之下,持铁棍撬开邻居门锁闯进民宅,将人家的衣柜等生活用品砸烂……结果事情就闹大了,10月13日,这位老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林县警方执行逮捕。

  家狗路边拉屎 邻居出手伤人

  10月16日上午,记者在上林县巷贤镇,见到了被警方取保候审而呆在家里的吴芝林老人。他今年78岁,满头白发,瘦高身材,但老人家看起来挺精神的,身体也很硬朗。

  40多岁的韦某住在老吴家隔壁,两家之间隔着一条小路。老吴家里养有一只大黑狗。今年6月18日早晨6时许,那只大黑狗溜出屋,跑到一旁的小路上拉屎。邻居韦某发现后,即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大黑狗,大黑狗跑开。韦某见打狗不成,即迁怒于老吴,他出手就向老吴打来,老吴见状欲捡起一块石头反抗,韦某将他推倒在地,老吴倒地受伤。韦某见状,离开现场。

  老吴爬起来后,回到家里叫醒儿子,他儿子带上父亲到离家不远处的巷贤镇派出所报案。民警听后,吩咐他们先到医院治疗,然后再带上医院病历来派出所处理此事。

  经巷贤镇卫生院诊断,老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度脑震荡。当天早上,经过包扎等治疗后,老吴从卫生院回到家里。

  一时意气用事 硬闯邻居住宅

  回到家里,老吴越想越气,于是他操起一根铁棍冲到韦某家里。见韦某家里大门紧锁,他即用铁棍撬开大门锁,然后闯进韦某的家里。见韦某家里没人在,他又操起手中的铁棍,将韦某家的衣柜、电风扇等物砸烂才离开。

  当天上午10时多,韦某从外面回到家里,看到家里被砸后,即向巷贤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前来调查,老吴承认此事是他干的,但他认为:是对方先打他,他气不过才这么做的。

  几个月过去了,老吴以为这件事情也随之过去了。但他没料到,10月13日,当地警方给他送来一张逮捕令,宣布对他作出逮捕的决定,理由是因为他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于老吴年事已高,警方随后又对他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老吴全家人一下子懵了,事情怎么会闹到这种地步?10月16日,老吴的女儿吴桂金等人去到巷贤镇派出所了解此事。

  巷贤镇派出所的邓指导员说,事发当天,民警前往调查,老吴确实被人打伤,韦某事后也承认打人一事。本来,老吴是受害者,可以通过正当手续找有关部门解决,但他事后并没有按照民警的吩咐,前来派出所处理被打一事,而是私闯民宅,这样事情就闹大了。由于韦某不愿意调解,表示一定要追究老吴责任,并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警方只好依法办事。

  法律专家提醒 “私闯民宅”违法

  10月16日下午,上林县检察院侦监科石副科长接受了吴桂金等人的咨询。

  吴桂金称,老吴之所以“私闯民宅”,是事出有因,是因为被对方打后找到韦某家论理的,不应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最多给予治安处罚。

  石副科长解释说,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或者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但无理取闹拒不退出的行为。本案中,老吴闯入他人住宅虽然事出有因,但他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应该以此为借口私闯民宅,而且毁损他人财物,后果比较严重。

  就此事,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泽平告诉记者,《刑法》中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般民事纠纷而发生的侵入他人住宅闹事的事件,均由居(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调处。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有错的一方进行法制教育,只有达到严重情节,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比如,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的;非法强行侵犯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的;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以及其他引起严重后果的。编辑:杨东作者:王克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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