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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社会活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充满活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增强社会活力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目标,因此,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增强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充满活力就是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惟有如此,全体社会成员才

能在物质、精神、文化满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而坚持创新精神、完善制度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则是增强社会活力的重要条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人民群众的创新精神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活力不断激发,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在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领导干部缺乏革新思想和开拓意识,还没有形成鼓励创新、鼓励创造、鼓励冒尖的良好氛围;部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比较慢,管理僵化控制过死,办事效率低,越位、缺位、错位问题还比较突出;传统的单位制的社会管理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的管理空白和漏洞等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限制了社会主体主动性、创造性、能动性的发挥。

  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构建充满活力的小康社会就要求党和政府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保证各项制度设计和社会治理模式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正确方向;要求立法机关坚持法律制度创新,通过各项制度改革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形成反映生产力发展和人民群众要求的新体制,为增强社会活力提供法治基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人民群众的创造成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活社会生产力;要调整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矛盾,运用法律的、经济的等手段协调和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在追求和谐、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中不断求得新的和谐,从而增强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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