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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人大:小企业可联建职代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合肥10月18日电 记者李光明 小企业中的职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徽省合肥市通过立法为这些职工提供了新途径。17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规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据悉,这是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对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确认。

  该条例规定,职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

上1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而针对小型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使,该条例第20条规定:小型企事业单位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该条例还明确了农民工在企业职工代表中的比例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的名额。该条例还对企务公开、事务公开的内容以及职工应享有的权利、企事业单位违反条例所负有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还规定,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应当为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且公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召开一至两次。

  合肥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说,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有关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法规,合肥市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此进行确认,主要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让小企业职工能依法享受民主管理及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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