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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肿瘤医院返还家属三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患方称医院多收费四千余元,医院只认账一千七百多元,患者家属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福建省肿瘤医院索赔10万元一案(本报8月30日曾作报道)有了结果。近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福建省肿瘤医院返还原告医疗费3197.34元,驳回原告患者家属要求赔偿十万余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患者王升生因膀胱癌晚期,于2005年10月26日入住福建省肿瘤医院,接受治疗期间

,共花费医疗费十四万余元后死亡。原告经核查发现被告多收取了医疗费用4355.94元,包括吸氧费、注射费、药费等。原告认为被告是采用欺诈手段,多收取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将医院告到晋安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持续吸氧采取的计费方式是以天数而不是以小时为记价单位,收费上限每天70元,被告认为因加压需按小时增加收费,违反规定多收了患者输氧费1314元,被告还多收4瓶新治菌计336.4元、微量泵静脉输氧费162元等,共计3197.34元。被告基于对计价方式的理解偏差以及医护人员工作不够认真细致而造成计费差错,不存在弄虚作假、另外加价或者以次充好欺骗患者的情形。所以,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患者家属上诉认为,医疗服务价格相关规定已实施多年了,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充分的时间去适应执行,多收费不能归结于医护人员工作不够认真所致,被告的多收费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属于习惯性的欺诈行为,根据消法规定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共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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