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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医疗机构不得打着义诊旗号卖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青 江西省卫生厅近日出台《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进购、储存、养护、调配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单位所需药品的统一采购,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药品。另外,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进购验收记录,记录保存至少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规范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有以下5类行为:药房临街以柜台、橱窗敞开等形式设置,进行开架销售和促销宣传;无处方调配药品或超出核定诊疗范围使用药;以邮寄的方式销售药品;以义诊、义卖、咨询、试用、验证等名义销售药品;销售或变相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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