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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场“对人的塑造与培育”的事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近年来,“依法治国”在实践中的运用已呈泛滥之势,在地域上,有诸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乃至“依法治村”的说法;在各个领域中,又有“依法治山”、“依法治水”、“依法治路”之说;在各个行政机关管理的行业上,有“依法治税”、“依法治电”、“依法治企”等标语。总之,诸如此类的口号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但口号的繁荣不能替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面对的现实问题,法治建设始终不能忽视“对人的塑造与培育”。

  曾经,我们似乎认为只要有了法治,对国家的治理就会万事大吉,事实上,法治脱离了“人”的内涵就会空洞无物,成为徒有其表的政治“装潢品”。因为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人的作用,法律的作用也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来实现其作用与价值的。与人治不同,法治是“法律的治理”,“规则的治理”,但是“法律的治理”,“规则的治理”无论如何都由人来完成。可见“人”是法治永恒的主题,是法治始终面对的问题之“核”。

  纵览现实的法治,我们不难发现,没有合格的法官队伍,法律的执行就容易“变味”,就容易导致“司法腐败”,没有合格公务员队伍,行政法制建设就会“走样”。此外,我们仍没有意识到的是没有合格的立法队伍,法律就会首先被“扭曲”等等。因此,法治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培养一支合格的法律人队伍,而法治的最终成熟有赖于合格的公民的形成。因此,培育合格的现代公民就是法治的终极目标,即“终极之善”。就此,我们提出法治是一场“对人的塑造与培育”的事业。我们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但不能忽视人的作用与价值。离开了人的因素来谈论法治,往往会形成“高射炮打蚊子———空对空”的局面,以这种形态建设法治,法治很容易在现实社会中“变形”、“走样”。

  反思现实,为什么我们对法治的认识会浮于表面,会形成种种另人啼笑皆非的“说法”与“花样”?纠其原因,不能不说与我们忽略了法治应有的意蕴,忽略了法治建设中人的因素。近年来,即使在学界对法治的研究更多的仍是有关“法治”的概念、原则、历史以及制度方面的思考,很少能从人性的视角来审视法治,并挖掘出法治的人性内涵。我们所说的人性视角,是一种研究的方法,而人性内涵则是法治的内容。正如休谟所说的:“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尽管在理论上,我们早就懂得法治并不万能,但事实上现有对法治理论建设的重大不足,还表现在现有理论忽视了对法治与人性关系的研究。我们认为人性是法治的基本内涵,忽视这一命题,就容易将法治的作用绝对化,同时容易将法治的内容机械化,形成“法律万能”与“法律就是专政”等错误的观念。我们认为研究法治离不开对人性的研究,在西方,人性问题上最大的争议是人性的理性与非理性的问题,即究竟人是理性的或是非理性的;在中国,人性问题上最大的争议是人性的善与恶的问题,即究竟人性是善良的或是邪恶的。因此,从人性出发研究法治,不仅是一种方法,又是对现代法治内涵的补充。

  在现有的法治的内涵中注入人性,是对“人”的因素的深入,这无疑增加了法治不可或缺的内容,能避免将法治的“空心化”,以提高法治的品质与内涵。我们认为在现有的法学体系中还有一门学科没有得到重视,这就是法伦理学或者说法律伦理学,法伦理学是法学和伦理学相互交融而产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一门研究法治氛围中人与人性问题的学说。法伦理学的诞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在当今社会具有独特价值。我们将法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概括整理为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这些内容事实上都是通过法治完成“对人的塑造与培育”,因此,我们强调法治是一场“对人的塑造与培育”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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