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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女立纪念碑的法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8:23 法制日报

  去年的超女风云人物李宇春、周笔畅,近日无端被卷进一场风波:在10月6日开幕的北京通州宋庄文化节上,竟然出现一尊以李宇春和周笔畅的形象为原型的雕塑“超女纪念碑”。近日笔者分别联系李宇春和周笔畅,对于如此“礼遇”,两人却并不买账。天娱公司称将起诉雕塑作者侵犯肖像权,而周笔畅则通过公司回应称,自己没有被树碑立传的资格。(《重庆晚报》10月12日)

  对于这一则消息,许多人批评认为,纪念碑是用来记功颂德,超女何德何能,可以树纪念碑?重庆大学人文艺术学院院长郭选昌也宣称此事“滑稽”、“可笑”,并觉得作者的价值取向有问题。不料,该雕塑展的策展人邹跃进却说:“大家逆向思维思考一下,这个‘纪念碑’到底是称颂还是贬损?”一句话,人家根本就是用纪念碑来表达一种反讽,是一种对超女现象的思考。

  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以为对某一件事物的出现,先要问问其是否合法,在问过是否合法后再来作出道德评价,并且,我以为,道德标准在现代社会是如此的多元,有些事物可能只能用合法的标准而没有道德上的是非。所以,我认为,李宇春所在的天娱公司负责人李小姐说,超女纪念碑侵犯了超女的肖像权,才算是将事件争论引入了理智的轨道。

  对公民肖像的侵犯有两方面,一种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是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强调的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第二种是故意毁损、涂抹公民的肖像等手段来侮辱公民,这是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侵犯。如果是为了公益、科学研究等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那么,为超女立纪念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当然不侵犯她们的肖像权,同时也没有对超女进行侮辱,谁说雕塑就一定为英雄、为死者而立。所以,为超女立纪念碑根本就不构成对超女肖像的侵犯。

  为超女立纪念碑恰恰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也就是说雕塑者用雕塑这种形式,来表达他们对于超女现象的思考,对于超女的褒扬或者批评,这和你我与别人用言语来争论超女的好坏,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没有什么区别。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我们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却往往仅仅局限于说话、写作与出版等方面,其实从广义上讲,各种意见的表达,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可以理解为是公民言论表达,如同胡戈的恶搞《无极》,如同行为艺术家的身体表达,甚至某些人的行动表达也都要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最极端的例子莫过于美国的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此案中约翰逊放火焚烧美国国旗———星条旗,被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是言论自由的体现。所以,只要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就享有为超女立纪念碑的权利。

  而且,在宋庄文化节露面的“超女纪念碑”也没有超出言论自由所规定的必要限度。超女李宇春和周笔畅都属于公众人物,“超女现象”也算一个公共话题,对于公众人物和公共话题,任何人都有评论的权利,即使这种评论有些激烈,只要还属于“公正评论”的范畴,没有歪曲事实进行诽谤或者进行侮辱,公众人物也必须容忍。“超女纪念碑”没有歪曲事实进行诽谤,当然也没有对超女进行人身侮辱,只不过这种方式是用纪念碑形式来表达了一种隐晦的观点,让人们自己进行思索而已。当然,如果在纪念碑中故意丑化超女形象,构成一种侮辱,那是另当别论。至于纪念碑表达的观点是对是错,我们不能横加干涉,因为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区分观点的对错,我们事实上只能用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对错,但历史往往嘲笑我们———“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所以,在为超女立纪念碑这件事上,没有道德上的标准可言,只有是否合法的区别。

  前不久,制造超女神话的湖南广电“最高领导人”魏文彬说,国家依旧允许超女的举办,是国家、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宽容的体现。我以为,超女的举办不是宽容的体现,而是公民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体现,那么,既然有举办超女的自由,我们就更应当有评论超女的言论自由,无论这种评论是用语言还是雕塑形式,无论评论是赞扬还是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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