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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飞机也有站票?这算哪门子国际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02 国际在线

  作者:傅新

  拿着机票却因飞机满员而无法登机,原来机票属于“超售”。乘客肖先生把南方航空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控诉对方欺诈消费者。(《新京报》10月18日)。

  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售出的机票多于飞机客舱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

座位,但航空公司却销售出205个座位。南航有关人士表示,机票“超售”是一种国际惯例,目前在国内也属正常市场销售行为。因为有些乘客在购买机票后不登机,只要不退票就可改乘下一航班,这样就造成上一航班的空位。“超售”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飞机的座位虚耗。

  乍一听,这种说法还有些道理,但事实上,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只是被篡改了的“国际惯例”。

  国外航空公司确实有“超售”惯例,但其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事先告知———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二是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当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翻番为票价的两倍。

  很明显,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是一种有选择地与国际接轨,将“国际惯例”进行篡改之后,只保留了有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而将不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抛诸脑后。国内航空公司不向购票人明示所售机票的“超售”性质,以及在乘客被拒绝登机之后,除了安排其改乘下一航班外,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都明显侵犯了乘客的正当权益。

  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而采取的举措,我们可以理解。但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要赢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赔偿乘客损失的风险,而不能为了公司赢利就将风险和损失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拿“国际惯例”说事儿,近些年来成了一些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幌子”。而实际上,很多所谓的“国际惯例”纯属子虚乌有,有些“国际惯例”是被篡改过的,还有的不过是极少数国家根据国情制定的特殊措施,根本不是国际通行的“惯例”。看来,“国际惯例”也需要好好打假了。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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