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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判决公开房价成本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02 国际在线

  作者:马九器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曾有有识之士建议公开房屋建设成本,以遏制房产开发的暴利。这一度成为全国舆论沸腾热议的焦点。然而舆论的热情在各地遭遇有关部门泼来的冷水——房价成本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不过,10月18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却给人一种茅塞顿开式的启示:8月15日,被要求履行法定责任的哈尔滨市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哈尔滨价格信息网上,公布了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成本首次被法院判决强制公开,王树春老人打了近3年的官司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这则消息让人们看到,当人大代表和舆论要求公开房地产建设成本的诉求普遍碰到钉子时,公众获知房价成本的路径其实还有一条,这就是通过法律诉讼来实现。

  当然,这个案例有其特殊性,因为其中涉及到的房产属于经济适用房,由于这个领域蕴含公权机关对民众的公共福利义务在里面,所以当事人王树春的官司能赢,有一定必然性。那么,相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能不能通过法律诉讼的路径,来达到迫使有关部门公布房产建设成本的目的呢?

  有可能,各地有关部门不公开商品房建设成本或不公开成本中的关键要素,一个最流行的理由就是“涉及商业秘密”。那么,房地产建设成本是不是商业秘密呢?是,但也不是。因为其成本包含几个部分,有的是由政府部门控制的公共信息,比如土地成本、各种税费,这一部分因为具有公共性质,显然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八竿子搭不上边的;还有一部分是企业的管理、营销等成本,这其实属于企业的竞争力,当属于商业秘密。问题是,目前很多地方的物价、建设等公权部门谈到“商业秘密”,其实就是把公共信息和企业私有信息全部囊括在内,不知道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难得糊涂”。

  现在,从哈尔滨的这个案例发现,不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即使有法律和政策白纸黑字地写在那里,或表述模糊或理解不同或另有隐情,总是会有人以各种理由,来拒绝公布那些本应公开的房屋建设成本。所以,在莫衷一是的情况下,房主走上法庭和有关部门在法庭上理论,由法律来裁决究竟谁对谁错,确实是当下成本小、风险低、符合国情的最好路径了。即使某些官司最后不了了之、化干戈为玉帛,可对于房产成本的公开也仍会形成舆论推力,可以逐步地推动这个领域在信息公开化中进入健康轨道,对中央的宏观调控无疑是一个有力的配合。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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