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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辨析:权利错位下的房屋成本公开悖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06 金羊网-新快报

  ■志灵

  由于怀疑自己居住的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王树春老人在打了近3年的官司终于有了一个“说法”。人民法院要求负有履行法定责任的哈尔滨市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哈尔滨价格信息网上,公布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据悉,这是经济适用房成本首次被法院判决强制公开(10月18日《中国青年报》)。

  从司法程序上讲,王树春老人赢得了官司,但事实上他的诉讼目的远未达到。对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的怀疑引发的诉讼,与其说是当事人为了让对方告知成本,倒不如说是想通过真实而具体的成本来算笔“经济账”,从而决定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名副其实”。从这个意义上讲,笼统而简单的成本数据根本就不具有任何实质性价值。

  经济适用房该不该公开成本,这并不是一个简单价值判断问题。如果说经济适用房本应该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那么公众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经济适用房应该具有物美价廉的特性。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建设时,运用招投标的方式决定由“性价比”最高的开发商来承担建设任务。

  这也就是说,至少在经济适用房问题上,成本的公开已经成为政务公开的一个环节。在这里面不能更不应该有以所谓商业秘密来否定知情权的说法,因为开发商的竞标行为,已经放弃了自己商业秘密不公布于众的权利。试想,如果这种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众都无法获得起码的知情权,何来公众对行政机关的民主监督以及对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的防范?

  从这样的角度看,公开成本更应该是权利行使的结果,而不是权利行使的起点。也就是说,不能通过公开成本来反向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以及知情权。因为,在这种权利错位下,公众的权利满足不是自下而上的,而是自上而下的。只有当个别公众“较真”时,还必须通过如此漫长的司法程序,这种本应理所当然就享有的权利,才能成为“为权利而斗争”的个别人的荣耀,而这种权利的实现成本之大实在会让普通公众望而却步。

  在权利错位之下,本应该是权利行使结果的成本公开也会被异化。姑且不论司法不能主动“为民维权”,单就是司法程序启动后也只能限于此———判决政府部门公开成本———而不能越雷池一步。这种单薄而且被动的权利伸张,意味着即便是公众通过司法这种成本相对较高的方式进行维权,其后果也不容乐观,一如王树春老人虽然胜诉但却聊胜于无的实质性收获。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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