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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开住房成本公开的一把钥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07 华商网-华商报

  ■马九器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曾有有识之士献出了锦囊妙计:公开房屋建设成本,以公开的成本来遏制房产开发的暴利。这一度成为全国舆论热议的焦点。然而舆论的热情在各地遭遇有关部门泼来的冷水———房价成本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尽管有个别城市应时而动公布了当地房屋建设成本,但放在全国来看,无异于沧海一粟,很难看到其能对整个房产

业产生鲶鱼效应。

  不过,现在出现了这样一则新闻:“2006年8月15日,被要求履行法定责任的哈尔滨市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哈尔滨价格信息网上,公布了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经济适用房成本首次被法院判决强制公开,王树春老人打了近3年的官司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这条信息的公布给人一种茅塞顿开式的启示:当人大代表和舆论要求公开房地产建设成本的诉求普遍碰到钉子时,逼迫有关政府部门公开房地产建设成本中应公开的那部分,其实还有一条熟悉的路径,这就是通过法律诉讼来强制执行。

  上面案例有其特殊性,因为其中涉及到的房产属于经济适用房,由于这个领域接近公共福利,其中蕴含公权机关对民众的义务在里面,因此国家有比较完善和明晰的政策来约束,所以当事人王树春状告物价局的官司能打赢,有一定的必然性。那么,相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市场,能不能通过法律诉讼的路径,来达到迫使有关部门公布房产建设成本的目的呢?

  有可能。各地有关部门不公开商品房建设成本或不公开成本中的关键要素,一个最流行的理由就是“涉及商业秘密”。那么,房地产建设成本是不是商业秘密呢?是,但也不是。因为其成本包含几个部分,有的是由政府部门控制的公共信息,比如土地成本、各种税费,这一部分因为具有公共性质,显然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八竿子打不着的;还有一部分是企业的管理、营销等成本,这其实属于企业的竞争力,是有其专利的,当属于商业秘密。问题是,目前很多地方的物价、建设等公权部门谈到“商业秘密”,其实就是把公共信息和企业私有信息全部囊括在内,不知道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难得糊涂”。

  现在,从哈尔滨的这个案例发现,不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即使有法律和政策白纸黑字的写在那里,或表述模糊或理解不同或另有隐情,总是会有公权人员以各种理由,来拒绝公布那些本应公开的房屋建设成本。所以,在莫衷一是、观点相左的情况下,房主走上法庭和有关部门在法庭上理论,由法律来裁决究竟谁对谁错,确实是当下成本小、风险低、符合国情的最好路径了;而且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显然具有超强的辨别力和权威的评判力,只要有若干个官司最后判定“土地成本”等必须公开,那对于全国房产成本的公开将会形成舆论压力,进而推动这个领域在信息公开化轨道中的前进步伐,这对中央的宏观调控无疑是一个有力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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