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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也有人格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22 南方日报

  直言

  矫波

  据报道,前几天,位于广州芳村大道中的山村肉菜市场将惯偷照片张贴在门口,提醒人们加强防范。此举引起了不少争议。从法理上看,公示小偷的照片有悖于法治社会所崇

尚的人文精神,损害了小偷的人格尊严。

  在法治条件下,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主体的人是法的起点和终点,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是法律资源的核心安排,所有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是法律的终极指向。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尤其是人的权利正日趋成为标识人的地位和尊严的强势话语。如《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可以说,各国宪法、全球性人权文件和区域性人权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胜枚举,其核心思想,就是普遍地承认每一个人的人格与权利。

  对个体权利和尊严的蔑视是建构法治社会的最大隐患。目的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在历史上,人们曾经无数次地以“正义”、“群众运动”等名义,为侵犯个体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蒙上正当性的面纱。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是法的命令。唯有健全的公民意识,才能避免从臣民到暴民的恶性循环。法治社会的建立以公民对规则的共同信守为基础,规则的效力来自于公民间的一致同意。任何人的法律权利都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如果认为一个小偷的权利不值得尊重,侵犯小偷的权利是正当的,实质上是在延续“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好人打坏人活该”的斗争模式,而斗争和暴力是与法治无缘的。

  从道德层面上讲,一个健全的社会终究是靠道德来维系的,“以德报怨”是化解社会纷争的最佳途径,“以暴易暴”只能加剧社会的紧张。老子有云:“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从这里我们是否能得到一些根治小偷问题的启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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