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距林缘百米内吸烟将被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23 南方日报

  距林缘百米内吸烟将被罚款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网上发布征求意见

  本报讯“封山育林期间,在林内或距林缘100米内吸烟,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送审稿)已经在网上

公开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条例对封山育林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送审稿,封山育林可采用全封、半封和轮封等方式,其中,实行全封的,在封育期间,禁止一切育林措施以外的人为活动。这不仅包括了猎捕野生动物、采挖树木等行为,还包括:放牧或者散放牲畜;割草、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以及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条例还规定,封育期间,在林内和在距林缘100米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等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对于违反规定,在封育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以及擅自进行割草、砍柴等活动的,均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而在林内和在距林缘100米内进行吸烟等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的,也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警或火灾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目前,条例送审稿全文已经发布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www.fzb.gd.gov.cn)《网上办公》专栏上,希望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方式: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510031。传真:020—83132514。电子邮箱:gd_fazhi@yahoo.com.cn。徐林黄俊光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