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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将逐套检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30 南方日报

  政府公报

  本报讯(记者/佘慧萍)下月20日起,深圳市将实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制度。昨日,市政府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下发了《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根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在进行竣工验收时,首先组织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对每一套住宅的建筑观感、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专门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依据《检验结果表》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逐套出具《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在商品住宅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交付商品住宅买者,并依法对检验结果和受检房屋的建筑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商品住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等责任。同时,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随机抽取部分《检验结果表》、《检验记录表》等逐套检验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实物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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