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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份员工人寿险受益人均为老总? 因涉及侵害国有资产法院裁定该批合同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9:31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佘锦)用国有资产为员工投保“生死两全险”,受益人是公司老总,而员工们对此毫不知情。由于涉及利用保险合同侵害国有资产,近日,罗湖区法院对该系列案件中的28宗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将返还保险费及利息。

  案情回放

  老总替员工投保

  员工称毫不知情

  涉案的原告方深圳某信息通讯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1998年12月,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胡某娥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了35份保险单,为包括自己在内的35名员工投保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即所谓的“生死两全险”。按照约定,投保人和期满生存受益人均为胡某娥,被保险人为35名员工,保险费为人民币8000—17000元不等,保险期为5年。

  根据协议,保险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仍健在,保险公司将返还保险费现金价值给胡某娥;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件身故,保险金额将返还给被保险人的配偶。其中除了胡某娥和此笔保险业务的经办人胡某,其他26人均称对此毫不知情,也从未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今年6月,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其中有7宗案件已接受调解,双方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向原告返还了保险费及相应利息,被保险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争议焦点

  保单是否有效

  该起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人寿保险单是否有效。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任由胡某娥用国有资产为员工投保“生死两全险”,并指定其为35份保险单的生存受益人,存在过错。鉴于保险期限已届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费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在庭审中认为保险合同有效,原告投保时向被告承诺会提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真实签字,所以合同即使无效,责任也应由原告承担。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国有企业,其财产属国有财产。胡某娥的行为,使用来投保的国有财产转化为胡某娥个人所有,无论被投保员工对此知情与否,该批保险合同都是侵害国有财产的合同。因此,这种利用人寿保险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定本案人寿保险单属无效保单,被告向原告返还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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