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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0:11 浙江在线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我们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通过既科学规范又切实可行的体制创新与制度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作用的日益凸现,是社会发展不断走向现代、走向文明的直接表现,也是社会

发展不断走向现代、走向文明的基本要求。胡锦涛同志指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制度作为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社会间组织团体以及社会各组织团体相互之间关系的中介,能调整着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强制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规则为主体的活动划定界限,告诉各个主体能和可以去做什么,不能和禁止去做什么;在制度规定的空间内活动,会受到鼓励,得到保护,产生安全感,试图越过制度规定的活动范围,就会受到惩戒,产生风险,这便使得各个主体在行动之前便可知道制度安排意味着什么,其结果会是什么,减少了不确定性和风险,使得社会能呈现出一种稳定的、连续的、有机的统一状态,从而逐步走向公平正义。

  当代中国的体制创新与制度建设,是在对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全面把握和科学应对的基础上,除旧布新,消除阻碍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旧的制度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新的制度体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最为重要的就是加紧建设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主要着眼点在于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和应有的民主权利。我们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促进社会成员和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建立健全维护公共安全的有效机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等等。

  ——健全法律制度,主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加速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我们的法律制度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法律基础。

  ——完善司法体制机制,主要是围绕司法惩罚犯罪和化解纠纷职能、权利救济职能、平衡利益职能和司法监督职能,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司法活动中,既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做到言不离法,行不离法,又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适应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复杂性,发挥自由裁量权,实现主观和客观、法律和现实的有机统一,使裁判结果不仅在法律上符合规定,而且在实质上公正合理,有效防止和杜绝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平心、正义感。

  ——构建公共财政制度,着眼点是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运用税收杠杆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并结合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调节市场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保持市场稳定;通过调整社会分配关系,运用补助、贴息等财政措施,引导和调控资源向发展相对薄弱的区域和领域倾斜配置,使得公共服务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主要是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通过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以广大的工人农民为主体的人民群众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如果不能和没有实现对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就谈不上社会和谐和进步。通过政策导向和制度安排,消除过大的贫富差距,使相对低收入以及一般收入社会群体的生活水准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准保持着一种大体同步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要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做实个人账户,探索建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供养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积极稳妥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同时还要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强社会保障服务管理能力建设等等。

  当然,制度学研究表明,制度并不总是和总能为善的,不同的制度价值指向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十八世纪法国的一位启蒙思想家曾讲过一段话,大意是如果不是基于公平正义价值的制度,它在制造不平等方面,比世间其他一切力量更可怕,连暴力在它面前都要退避三舍。现在我们社会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究其根源,背后都有着不合理、不公正、不科学、不合适的制度体制的影子。而且这些旧体制、旧制度出于其背后特殊群体的利益驱动和路径依赖的惯性,不仅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还有可能改头换面进一步强化。这就提醒我们,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并弘扬制度应有的价值指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坚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教授)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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