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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家属该不该进行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0:35 兰州晨报

  小学生勇救溺水同学牺牲被追认为烈士

  其父向获救者索赔胜诉后遭质疑

  两年前,本报独家报道了酒泉市实验小学六年级学生戴志昊为救溺水同学牺牲一事,在当地引发了“小学生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应该提倡”的大讨论。这种讨论虽然随着戴志昊

被民政部门追授为革命烈士暂告一段落,但事件并没有因此而结束。戴志昊的父母因对得救的一名小学生家属的态度不满而向其提出索赔。记者10月18日从酒泉市肃州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在追加另一名小学生为责任人后判令两人的家属向烈士家属共同赔偿,已经生效的判决让这场纠纷画上了句号。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关方面和不少市民对此提出质疑:“革命烈士向获救者索赔是否妥当?”

  为救溺水同伴献出生命

  2004年9月18日(星期日)上午,按照教育局通知,酒泉市实验小学在该校组织举办科技知识展览,展览结束后,六年级二班学生戴志昊(时年12岁)与六年级一班学生王婷(13岁、化名)、杨盼盼(12岁、化名)等9名学生相约到郊外玩耍。当日下午1时30分,戴志昊等同学在酒泉文化广场乘公交车行至酒泉啤酒厂附近下车,徒步到酒泉新城区南段的世纪人工湖游玩。

  就在几名小学生玩得开心之时,杨盼盼不小心滑入湖中,和其在一起的王婷伸手营救时也掉入水里。另外两名男同学赶过来,用木棍将杨盼盼拉上岸,而王婷却渐渐远去。此时,戴志昊闻讯赶来,脱去外衣跳入湖中,但当他把王婷向岸边推了一米多远时,自己却力不从心,逐渐沉入水中……

  小学生被追授为革命烈士

  这一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们为这名勇敢小学生的壮举所惊叹和折服。事发后,两名受到救助的小学生联名给肃州区委、戴志昊的父母亲、酒泉市少工委等部门发出感谢信,其父母也前往戴志昊家中看望。不久,共青团肃州区委、肃州区少工委授予戴志昊同学“优秀少先队员”荣誉称号;酒泉市少工委追授戴志昊同学“舍己救人好少年”光荣称号。2006年1月16日,甘肃省民政厅追认戴志昊为革命烈士,批准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遂于同年7月8日作出决定并落实了相关待遇,一次性发给戴志昊烈士遗属抚恤金15800元。至此,这一事件似乎画上了句号,但是,烈士家属仍感心寒。

  烈士家属向获救者索赔

  自事发以来,戴志昊的父亲戴铁山一直认为,戴志昊为救同学王婷不幸身亡,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极大的打击与悲痛,作为受益人,王婷及其家属并未感激和安慰,表现异常冷漠。因此,戴铁山2006年初将王婷告上法庭,要求王婷向他补偿3万元。王婷的父母认为,王婷的确是受益人,但王婷是为救同学杨盼盼而落水的,杨盼盼是直接受益人。不管如何,他们两家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但戴铁山的索赔额太高了。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追加杨盼盼为责任人,杨盼盼的父母在法庭上表示愿出1万元作为补偿。

  庭审前,戴铁山增加索赔数额至5万元,法院经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戴铁山的起诉主张理由成立,但要求过高,应酌情补偿,故判令杨盼盼向戴铁山补偿2万元,王婷向戴补偿1.5万元;此补偿款均由两名小学生的父母代为履行。记者10月18日从肃州区法院获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各方当事人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烈士家属索赔是否得当?

  小英雄离开我们已经整整两年了,两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他的家人和获救者家属一直为此承受着时间和精神上的煎熬。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似乎让双方之间的摩擦画上了句号,但他们精神上的煎熬似乎还在继续,因为在酒泉市,有关部门和不少市民就“革命烈士向得救者家属索赔是否得当”有着不同的看法。

  部分人认为,革命烈士已经享受了相关待遇,就不应该再向任何方面索赔。也有人认为,革命烈士的家属为培养他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烈士牺牲后又让他们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获救者不仅应该感恩,还应该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这对烈士家属也是一种安慰。酒泉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革命烈士家属向获得救助者索赔是个法律范畴,民政部门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好评说。

  本报记者董开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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