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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发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0:49 兰州晨报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将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

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决定》全文约1.6万字,共分八个部分,分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坚持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

  《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决定》提出,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着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拆迁、环境保护、企业改制和破产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收入:健全统一公务员工资制度

  《决定》提出,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地区津贴补贴标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医疗:建设基本卫生保健制度

  《决定》提出,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理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强化公立医院公共服务职能。

  教育:逐步增加财政经费《决定》提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逐步在城市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提高师资特别是农村师资水平。

  社保:建立大病统筹居民医保

  《决定》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据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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