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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当清华大学成“驰名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1:26 四川新闻网

  17日,“清华大学”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一个法治社会的背景下,从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看,“清华大学”成为“驰名商标”,无疑是一件值得标榜的幸事。然而,这件幸事没有得到网友的标榜与赞同。有的网友认为,清华大学成“驰名商标”,就意味着清华大学是一个商业机构,而作为商号,清华以后是否也要缴纳营业税,以后学生缴了学费是不是应该向学校索要发票?有的网友甚至

建议成“驰名商标”后的清华大学应该改名为“中国清华大学集团”。

  网友的质疑虽有偏激,但并不无道理。质疑归结到一点,那就是作为国立大学,作为属于所有纳税人的公共教育资源,成为“商号”是否妥当。这种困惑,也正是转轨时期大学教育所面临的一个困境。只不过这一次,这一困惑是通过“驰名商标”这一载体又一次显现。沿着这个思路下去,清华大学是否应当成为“驰名商标”,最终也只能是一个无解命题。

  在事实上“清华紫光”、“清华时代”、“清华同方”等商品在公众眼前晃来晃去的现实之下,搁置争议,把其纳入法治和产权保护的轨道下,未免不是一个次优选择。

  (山东石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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