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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土地出让金应有公开程序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1:30 四川新闻网

  最近有消息显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基本修订完成,待国务院批准后,不久可正式下发。《办法》初步规定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各提高一倍;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必须用于农地复耕和土地整理开发,同时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接受地方人大监督(10月18日《青年报》)。

  对此可以看出,与以前的土地出让金管理不全额纳入财政与只将增值部分15%用于复耕与开发相比,这次《办法》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和将总额的15%用于土地复耕与开发,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地方政府对土地过度使用的冲动,且对耕地的保护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也会产生相当的良性影响,因而这肯定是一件好事。

  但同时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提高,还是土地复耕与开发费用比例的提高,在某种意义上其所影响的都是城镇居民或农民,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由于土地不可再生的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对子孙后代与社会发展有相当影响。就此而言,《办法》虽然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也作了收支两条线和接受地方人大监督的规定。然就现有地方人大和政府现实关系,以及收支两条线的执行现状看,社会不免就会产生这样的担心:地方会不会在具体执行中,对本应用于土地复耕和开发的费用采用截留、克扣,或者有意降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方法,来规避和抵效《办法》的实际作用。应当说,如此的担心不仅有以前的历史事实证明,且也可能会因上述《办法》没有相关的公开程序而成为事实。

  针对如此状况,为有效防止《办法》在以后具体实施中不当情况的出现,也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到位,《办法》有必要在土地出让金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在土地出让金总额与收支两条线的如何收如何支,及如何对此加以监督方面,作出相应的公开程序安排。因为在公开的条件下,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才能得以实现,而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空间也会由此受到压缩。而这,不但对国家宏观调控有利,同时也能对城镇居民与农民权益的保护产生积极作用。

  因此,鉴于土地出让金的社会公共性质,国家有关部门就不仅应在对其作出规定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使《办法》更加完善。而现有《办法》(草案)中没有相关的公开程序安排,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是一个不小的漏洞,其消极后果也不容轻视。

  [作者: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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