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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击传销不能搞“连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2:00 光明网
毕文章

  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福建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若将房屋出租给不法分子从事传销活动,包括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一经查实,房屋所有单位或个人将受到重惩。(《人民日报》10月13日)

  福建省打击传销的决心值得表扬,出台实施方案的初衷也应该得到肯定,但是,他

们的办法却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必须立即修改。福建省的规定就是搞“连坐”。如果按照这个规定的逻辑来推理的话,为传销提供资金服务、交通服务、通讯服务、餐饮服务等都应该受到重罚。因为这些行业也一样为传销提供了“便利条件”。果真如此的话,天下岂非要乱套啦?由此可见,福建省的规定有多么地荒唐。不立即改正的话,怎么得了?

  众所周知,传销是社会的毒瘤,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原则,扰乱了经济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严厉打击不手软。但是,打击传销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而福建省把本来应该由工商、公安、通信、教育、金融等部门担当的责任,用一纸文件的形式轻易地转嫁给群众,这既是不作为,又是乱作为的举动。因为人民群众没有打击传销的责任和义务。试问,如果各级政府都这样转嫁责任的话,人民群众能够吃得消吗?

  俗话说:“不知者不怪罪。”房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子出租给传销者,何罪之有呢?但是,房东如果明知故犯的话,那我们就用不着客气啦,一定要按照规定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诚然,打击传销光有政府行政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我觉得,可以对房东等实行奖励,鼓励他们检举揭发传销行为。这样做是否比搞“连坐”效果会好呢?试试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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