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分清“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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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3:47 北京晚报 |
本报讯(记者杨滨)从即日起,水果经营者不得将经营的台湾品种水果简称为台湾水果,应以“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予以区别。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制止和查处假冒台湾水果行为的通知》,规范台湾水果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台湾水果品牌和形象。 工商总局相关人士披露说,台湾水果进入内地市场销售后,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以非 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进行销售的现象。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台湾果农来到内地承包果园,用带来的台湾水果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以台湾水果的名义销售;二是福建、广东、海南等地的一些果农引进台湾水果的种子和栽培种植技术生产的水果,以台湾水果的名义销售;三是沿海省区一些水果生产经营者将本地生产的水果假冒台湾水果销售。为此,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要求水果经营者不得将经营的台湾品种水果简称为台湾水果,应以“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予以区别,并注明其产地。D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