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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官员:政府理应承担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3:5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0月19日讯记者赵颖、常红报道:“作为社会发展、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最终责任者,政府理应承担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以确保贫困群体在竞争上的社会公正。”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副司长王治坤今天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指出。

  王治坤说,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属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社会救助工作做不好,构建和谐社会就难以实现和完成。他从四方面诠释了这两者之

间的密切关系:

  一,社会救助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增长,我国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的生活都得到很大改善。在收入分配上,改革开放前,所有的社会成员收入都是处于低水平的平均状态。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状态得到了根本的改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拉大的矛盾也就越来越突出,并显现出来。应该说,当前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成为全社会各个方面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进而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最大障碍之一。社会救助属于二次分配范畴,针对社会贫困的群体,提供直接的现金救助和物质帮助,使他们的收入得到最直接的、明显的改观,这肯定对缩小不同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有明显作用。

  二,社会救助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认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不会自发的为困难群体提供保护。任何社会成员都可能因为个人、自然、社等原因造成贫困。如果得不到外在的帮助,就难以生存下去。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都得不到保障时,社会和谐当然更无同谈起。政府和社会通过社会救助制度,为贫困人员提供帮助,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既是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反映,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使他们感受互助社会价值观的同时,能够对政府,对社会成员充满认同和信任,不至于分离于社会之外。

  三,社会救助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正。社会公正应该是社会和谐的应有之意。市场经济虽然充满了竞争,但也必须考虑社会公正问题,否则必然会导致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分裂。一个陷入贫困的家庭,不一定会嫉妒一个非常富有的家庭,但很可能因为自身竞争力不足,而对这个社会产生不满。如果没有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贫困家庭肯定会缺乏包括培训、教育等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支出,贫困的代级传递也将成为必然。就实现不了“社会公正”。

  四,社会救助有助于社会成员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中央多次强调,要确保所有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家庭来说,由于身体残疾或重病在床、年老体弱,以及缺乏就业机会等原因,自然也就无法通过工资或经营提高初次分配的收入。如果没有政府提供的社会救助,对他们来说社会发展是与之无关的。在社会救助制度安排下,通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标准,使之生活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实质上就是为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保障。

  王治坤认为,随着我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将会逐步建立起来。社会救助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必将在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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