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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 尽了一般注意义务不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7:00 信息时报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制定了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及人员进行以登记等方式进行适当管理的制度,对小区内住户的财产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张某并未就住宅内的物品与物业公司签订专门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张某私人物品的种类及价值,对此也就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且目前张某住宅被盗案件尚未被侦破,其财物损失的数额无法确认。

  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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