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别误读了“农民工量刑从宽”本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0:11 浙江在线

  新闻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今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的主题之一。会上,有学者在讨论此议题时提出,对类似外来民工的弱势群体,如果是初犯,而且情节轻微的,在适用刑法时应尽量宽容,就是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10月12日《浙江工人日报》)

  正方

  对学者观点的误读

  “宽严相济”并不能简单理解为过去常说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后者是“惩办”在前,“宽大”在后,强调的是“惩”,最集中的体现就是“严打”。而“宽严相济”,则是“宽”字在前,侧重基点在于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以“宽严相济”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更多顾及了刑法的社会效果。

  “宽严相济”是政策的最好体现

  事实上,“宽严相济”在“两高”的工作报告中已多次出现。贾春旺曾指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应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肖扬也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对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因生活所迫,盗窃他人少量钱财就医,检察院权衡之后,最终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就是“宽严相济”政策的最好体现。

  反方

  “以不公矫正不公”

  除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外,法律宽容一般只能抽象地指向某种行为,而不能指向一个人或群体,要宽容就宽容所有人,仅宽容民工就违背了平等。许多制度实践已证明,“以不公矫正不公”只能使公正变得非常混乱。

  公正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均衡,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就会打破这种均衡,你将需要无数的矫正修补这种均衡。比如,一个被欠薪逼得靠抢劫维持温饱的民工抢了一个城市下岗者的东西,宽容了民工的话,你就得出台另一个规定来补偿这个无辜的受害者,这种矫正又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实际上,民工所以处于弱势地位,根源正在于受到了法律的不公对待——制度不公即法律不公。从年终的欠薪到各地的“血汗工厂”,从城乡死亡赔偿差别到招工户籍歧视,再到各地对农民工流动的管制,他们的弱势命运不正是这些不公的法律制造的吗?用制造出他们弱势遭遇的“法律不公”补偿他们,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

  补偿制度是在纵容弱者情绪

  法律如果获得了“网开一面”的道德合法性,强势群体会从中得到更多非正当利益:一个遭遇制度不公的民工犯罪可以宽容,一个创造了许多财富的富人犯罪是否可以免罪?其实,为补偿制度对民工的不公可以有许多福利途径,如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平等,岂能拿公正底线的法律当作矫正的工具?

  遭遇制度不公并不能成为越轨犯罪的理由,法律不能教唆一个人以恶的德性对抗不公的制度。法律应该以“对每个犯罪者一视同仁”的态度激励好公民的美德,而以“宽容民工犯罪”补偿制度不公则是在纵容一种不健康的弱者情绪。


作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