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把信访材料转给被揭发人将坐牢,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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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2:00 光明网 |
蒋人森 10月份正式实施的《江苏省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严格把信访材料转给被揭发人,否则将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参考报》报道。 公民对于违法乱纪的领导和单位向上级机关检举揭发,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国之所以能够发现和处理一些腐败贪污的领导干部,严党纪、树党风,就是与广大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向上检举揭发犯罪分子分不开的。 当然,有于种种原因,少数信访检举材料辗转到被揭发人手上,引来了其对检举人进行一系列打击报复,严重的还会给检举人带来生命危险,当恶果出现后,被检举人虽然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对于把信访检举材料转交给被检举人的个人和单位,却没有任何惩处措施,这样不但影响广大公民向上检举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使他们人从自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遏制腐败犯罪行为现象的发生。 而江苏省《信访条例》这条把信访检举材料转给被揭发人的明确规定,给了广大公民一颗定心丸,也给了他们一件“护身衣”,这将极大地调动他们检举腐败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同时,这条规定也使受理信访检举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理这些材料必须慎之又慎,稍不注意使这些材料落到被揭发人的手上,这会使自己不但会受到党纪行政处分,严重的还会面临牢狱之灾。 当然,这条规定的实施,也许使一些人担心会不会引起大量诬告事件的产生,不过,公民对诬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知道的,没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谁会冒着被法律严惩的风险去检举揭发呢? 这条保护检举揭发人的规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