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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审计审计部门:希望财政部认真“接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3:57 四川在线

  上个月底,李金华向世人宣布,从明年起,审计署和全国审计机关都要主动地邀请财政部或者监察部对审计署和全国审计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无人“审计”的局面将从此宣告结束。消息传开,人们又一次对李金华刮目相看。

  然而,事情过去了半个多月,还没有看见财政部、监察部如何接招?

  其实,说审计机关无人可以对其“审计”是不确切的。只是有权对审计机关“审计”的部门没有或者说不愿意履行“审计”。

  哪些部门有权对审计机关“审计”?首先是财政部门,然后有监察部门、税务部门等。不过,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审计”,用准确的说法不叫“审计”,而叫“财政监察”。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进行“财政监察”,是财政部门的日常工作。这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指财经纪律中的违规事项),由财政部门责令纠正,还可由财政部门处以罚款多少,并可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移交有权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等。湖南省还制定有《湖南省财政监察条例》,更是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包括审计机关在内的享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进行财政监察。税务部门对审计机关“审计”,那是单项的,即专门“审计”是否有偷漏税收的问题。至于监察部门对审计机关的“审计”,那应该是在有人举报或者有领导指示,且符合行政监察立案标准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监察行为。

  从法律关系上说,我们国家不存在着法律监管的盲区,法律体系在设计上基本上或者尽量上还是做到了无盲区和相互制约的。可以说,上至党和国家领导人,下到平民百姓;上至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如果仅从法律关系上说,都有监督他或者他们的机构或者人员。但在实践中,事情就没有这样简单。一是人为地出现了不少的监督盲点。如,除人们念念不忘的审计机关外,还有组织部门、监察部门(含纪委)等权势部门。它们的财务收支,同级审计机关不敢对其审计。上级审计机关无暇或者无意对其审计。二是相互制约者,出于是共同的利益或者其他情况,往往是相互包庇。即使履行了相互监督的程序,也是一团和气,你不说我的长,我也不讲你的短的无监督的结果。

  李金华是过得硬的,他所领导的审计署也是过得硬的。我们可以从公布的审计结果中找到答案。如,一年一度的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政部如果有违规问题,审计署是豪不留情面地予以了披露。按有的人的作法,财政部早就应该对审计署“大打出手”。然而,财政部没有。

  现在,李金华已经公开向财政部叫板了,财政部不能不接招。让我们就耐心等待,看财政部如何接招?如果能象审计署一样,认真负责地履行职守,则是国人的大幸,共产党的大幸。如果象地方的一些监管机构一样,将互相监督改为互相“照顾”,那就干脆不要接招了。因为走过场的“审计”,还不如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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